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黃悅璇
- 原告何汶彬、與被告合誠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91號原 告 何汶彬 陳威箖 原告與被告合誠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金額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美秀 附表: ┌──┬────┬──────┬─────┐ │編號│原告 │請求金額 │應徵金額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1 │何汶彬 │118萬元 │1萬2,682元│ ├──┼────┼──────┼─────┤ │ 2 │陳威箖 │130萬元 │1萬3,870元│ ├──┼────┼──────┼─────┤ │總計│ │248萬元 │2萬6,5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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