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82號
- 原告
- 呂孟純
- 被告
- 雄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巫三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53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17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號,下稱系爭房屋,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82年1月4日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而系爭房地鄰近同50餘年屋齡之房地110年3月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76,291元,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是系爭房地價額為7,713,020元【計算式:
76,291元/㎡×101.10㎡=7,713,02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