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84號
- 原告
- 陽明逸居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鄭富彥
- 被告
- 御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48,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0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