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40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0號

原告
平鎮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讌婷
訴訟代理人
陳澤榮律師

原告與被告隆穎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31,4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