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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4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   告
沅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隆政
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律師
原告與被告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9,02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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