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8號
- 原告
- 環宇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雅雪
- 被告
- 林裕翔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就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443建號建物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惟上開不動產係坐落於高雄市茄萣區,核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專屬管轄之範圍,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就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