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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4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8號

原告
環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雪
被告
林裕翔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就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443建號建物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惟上開不動產係坐落於高雄市茄萣區,核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專屬管轄之範圍,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就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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