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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74號

返還逾期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74號

原告
常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賢德
原告
高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盛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原告與被告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間返還逾期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32,21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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