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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77號

原告
光盾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格
被告
圓周律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並刪除所張貼之文章,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訴之聲明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00 元【計算式:3,000元+3,000 元+1,000 元=7,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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