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9號
- 原告
- 德宜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詩評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大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10 年度司促字第10707 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5,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