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3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36號

原告
廖俊豪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
被告
神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昌
被告
張宸諺

原告與被告神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

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

求被告登報道歉,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

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400元外

,尚應補繳3,000元【計算式:5,400元+3,000元-5,400元=

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