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41號
- 原告
- 周彥良
- 原告
- 朱俊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智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璋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依法各應徵如附表「應繳裁判費金額」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原告姓名│ 請求金額│應繳裁判費金額│├──┼────┼───────┼───────┤│1 │周彥良 │ 1,200,000元 │ 12,880元 │├──┼────┼───────┼───────┤│2 │朱俊安 │ 700,000元 │ 7,600元 │├──┼────┼───────┼───────┤│合計│││ 20,48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