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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4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41號

原告
周彥良
原告
朱俊安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璋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依法各應徵如附表「應繳裁判費金額」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原告姓名│ 請求金額│應繳裁判費金額│├──┼────┼───────┼───────┤│1  │周彥良 │ 1,200,000元 │ 12,880元 │├──┼────┼───────┼───────┤│2  │朱俊安 │  700,000元 │ 7,600元 │├──┼────┼───────┼───────┤│合計│││ 20,480元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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