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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44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44號

原告
奇茂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之蘊

原告與被告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15,3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於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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