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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6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5號

原告
魚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湘寧
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

原告與被告蔡宗佑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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