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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5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徐彩芳

上訴人
即被告
隆穎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慧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平鎮電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2,366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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