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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4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鄭瑋

上訴人
即原告
光盾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 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圓周律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損害賠償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請求應再將原判決附表編號1內容

「實際多加班不會多給錢」部分予以刪除,並廢棄該部分之判決

。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000元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

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條第1 項前段定

有明文。是以,本件上訴聲明刪除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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