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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4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鄭瑋

上訴人
即被告
圓周律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盾資訊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上訴聲明。本件上訴人於上訴狀僅記載「上訴人因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 年度訴字第124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的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另狀補提理由外,謹先聲明如上。」等語,未表明上訴聲明,顯不合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上訴之必要程式,應予補正。

二、裁判費4,500元。本件上訴人雖未確定其上訴聲明,惟原判決對於上訴人不利部分為上訴人應將其經營網站上所刊登之特定文字刪除,並刊登聲明,乃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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