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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49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施盈志

原告
宏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明
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律師、司幼文律師
被告
吳盈良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朱萱諭律師

李慶榮律師、劉建畿律師、林宜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以本件訴訟有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21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下稱系爭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並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本件訴訟於系爭他訴訟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而系爭他訴訟業經判決及最高法院111年7月28日111年度台上字第1976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該裁定查詢結果可稽,是原告以本件原裁定停止原因業已消滅,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為由,聲請續行訴訟,應有理由,爰依前開規定依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二、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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