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49號
- 原告
- 宏陽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勝明
- 訴訟代理人
- 戴榮聖律師、司幼文律師
- 被告
- 吳盈良
- 訴訟代理人
- 吳任偉律師、朱萱諭律師
李慶榮律師、劉建畿律師、林宜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以本件訴訟有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21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下稱系爭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並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本件訴訟於系爭他訴訟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而系爭他訴訟業經判決及最高法院111年7月28日111年度台上字第1976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該裁定查詢結果可稽,是原告以本件原裁定停止原因業已消滅,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為由,聲請續行訴訟,應有理由,爰依前開規定依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二、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施盈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