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8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陳筱雯

原告
周彥良
原告
朱俊安
原告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
追 加原 告 顏煒庭 住高雄市○路街00巷00號 共

一、原告周彥良、朱俊安與被告璋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黃齡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周彥良、朱俊安起訴時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480元,嗣於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後,追加顏煒庭為原告、追加曾宥安為被告,並變更訴之聲明,原告為訴之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變更為26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938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2萬480元,尚應補繳64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6458 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追加之訴。

二、原告另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陳報追加被告曾宥安之身分資料(出生年次、住址或聯絡電話),供本院特定其人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