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89號
- 原告
- 周彥良
- 原告
- 朱俊安
- 原告
- 同
- 訴訟代理人
- 王智恩律師
- 追 加原 告 顏煒庭 住高雄市○路街00巷00號 共
一、原告周彥良、朱俊安與被告璋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黃齡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周彥良、朱俊安起訴時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480元,嗣於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後,追加顏煒庭為原告、追加曾宥安為被告,並變更訴之聲明,原告為訴之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變更為26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938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2萬480元,尚應補繳64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6458 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追加之訴。
二、原告另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陳報追加被告曾宥安之身分資料(出生年次、住址或聯絡電話),供本院特定其人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