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09號
- 原告
- 新世代精品商務旅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富田
- 訴訟代理人
- 林慶忠
原告與被告默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
原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36,404元本息,嗣於民
國111年4月28日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76,404元本息,復
於111年6月9日再追加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76,404元本息
,及追加系爭租約月租客所抵銷的押租金損失669,000元等語。
原告追加訴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變更為1,345,40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3,276元,尚應補繳
1,0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