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王耀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92號

原告
國基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裕銘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被告
蘇莛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柒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肆萬貳仟肆佰貳拾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又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 年12月23日向原告承攬「嘉豐小港廠新建工廠─二層至四層冷凍庫浪板施工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工程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92 萬5000元,並應於109 年3 月15日前完工(下稱系爭契約)。詎被告收受部分款項即48萬5000元後,竟自109 年2 月6 日起即拒絕進場施作,經原告催告未果後解除契約,致原告受有就系爭工程委由第三人施作之報酬差額144 萬2260元之損害;縱認被告單方解除系爭契約,亦應依系爭契約之約定給付違約金96萬2500元,爰先位依系爭契約及解除契約後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備位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92 萬72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工程合約書、簡訊紀錄、匯款紀錄、存證信函、委由第三人施作之工程估價單為證,且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第1 項前段、第279 條第1 項等規定,足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先位依系爭契約及解除契約後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192 萬72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 年1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第259 條第2 款參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 項之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