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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9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林婕妤

上訴人
菩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嬌
被上訴人
電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6,002元,已於同年3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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