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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楊淑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晟人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陳秀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浩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856 元,應繳裁判費為16,647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205,000 元,應繳裁判費34,318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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