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5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技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昌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曾琬喬、凃驊蔚、凃世欣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1年8月19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6,8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