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和昌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驊蔚(原名凃世杰)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技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業於111年9月1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詎上訴人迄未繳納,有前開補費裁定之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參,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程序洵非適法,自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