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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9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王宗羿

原告
春宏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春彬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被告
茂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郁欣禾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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