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祥群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芳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禾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