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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41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王耀霆

上訴人
即被告
祥群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芳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禾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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