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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54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陳筱雯

原告
穩揚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福文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被告
王瑋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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