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 原告
- 政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壬星
- 訴訟代理人
- 程祖逖
- 被告
- 騰鑫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文村
原告與被告劉昱德、呂建國、蔡維雅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追加
被吿騰鑫興企業有限公司為被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理由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訟法25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據原告起訴狀所載,係對被告劉昱德、呂建國、蔡維雅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聲明求為被告劉昱德、呂建國、蔡維雅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20萬4,044元及自108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具狀追加騰鑫興企業有限公司為被吿,訴請被吿騰鑫興企業有限公司應與被告劉昱德、呂建國、蔡維雅連帶賠償給付,因若准本件之追加,將妨礙原有訴訟之終結,當不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