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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鄭伊倫

上訴人
即原告
冠青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中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誼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1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02,6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伊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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