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冠青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賈中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誼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1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02,6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