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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
    李莉玲
  • 法定代理人
    呂金發

  • 當事人
    即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尊弘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4號上訴人 即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呂金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尊弘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4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7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莉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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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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