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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鄭靜筠

原告
黃英豪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被告
黃國忠
被告
王俊銘
被告
楊丁吉
被告
張雅雯
被告
張星華
被告
賴代玲
被告
吳秀麗
被告
陳麗玲
被告
許文華
被告
陳來平
被告
楊榮郎
被告
林碧華
被告
莊世峰
被告
顏仲良
被告
林玉琴
被告
何育華
被告
楊嘉芳
被告
何旻樺
被告
朱許美枝
被告
鍾睿家
被告
顏述堃
被告
林松弘
被告
郭美倫
被告
陳盈貝
被告
王連聲
被告
沈祐潤
被告
李秀英
被告
梁瓊文
被告
張理民
被告
邱仁地
被告
席光永
被告
周佳倩
被告
玖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雅怡
被告
王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仲芸
被告
大統名人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春美
上列3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律師
被告
雷幼聆
兼訴訟代理人
符之瑩
被告
廖玉梅
兼訴訟代理人
洪瑩書
被告
林榮峰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斐瑄律師
被告
楊鳳琴
訴訟代理人
洪文佐律師
被告
羅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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