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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鍾玉塘
被告
宏展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柳瑜婷
被告
柳正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以新臺幣叁佰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佰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宏展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宏展公司)前邀同被告柳瑜婷、柳正綱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7 年8 月30日與原告簽立授信契約書,約定過去、現在及將來之債務,在本金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內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宏展公司於108 年8 月27日分別向原告借款675 萬元、225 萬元,均約定於109 年2 月26日到期借款本金一次償還,嗣被告於授信期間共同向原告簽立增補契約,變更清償期限自原訂到期日延展至110 年8 月2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3.07588 %按月計付,如逾期繳納本息,除應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支付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收之違約金。詎被告宏展公司僅清償利息至110 年2 月27日止,依約定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積欠借款本金共900 萬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另被告柳瑜婷、柳正綱為連帶保證人,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給付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 項所示。㈡、願以現金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影本、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影本2 份、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影本8 份、放款戶帳戶資料查詢申請單、企業戶新臺幣放款適用利率標準表、借款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是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職權酌定被告得供相當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息      │違約金(新臺幣)            │
│    │(新臺幣)  │                │(年息%)│                            │
├──┼──────┼────────┼─────┼──────────────┤
│ 1  │6,750,000元 │自民國110年2月27│3.07588   │自民國110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 │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2  │2,250,000元 │自民國110年2月27│3.07588   │自民國110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 │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總額│9,000,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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