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億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展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秀玲、蔡安田、蔡蕭麗玉、蔡豐駿、古素絨、蔡鎮鴻、蔡嘉進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60,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924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