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筱雯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訴訟代理人
黃玄如
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律師
被告
進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晨投資股份有限公
被告
司)
法定代理人
丁進益
被告
奇億大飯店即朱芳誼(原名朱娟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丁進益為被告進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新晨投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11年4月25日變更為丁進益,該公司並於111年5月16日更名為進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故本件應由丁進益代表該公司應訴,因丁進益迄今尚未聲明承受訴訟,原告亦未為聲明,爰依職權裁定命丁進益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