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 原告
- 磐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義文
- 訴訟代理人
- 邱基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孟謙律師
- 被告
- 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君庸
- 訴訟代理人
- 李元德律師
吳子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3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