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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徐彩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興
訴訟代理人
邱清泰

上列聲請人對於慶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訴訟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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