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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0號

返還股份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楊淑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0號

原告
楊淑媚
原告
楊淑惠
原告
楊淑綾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君聖律師
被告
楊麗仙
被告
楊麗靜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勝雄律師
被告
楊淑菁

      楊淑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2,426,610 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乃客觀價值之一種

,與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之利益,專由當事人主觀認知之主觀價

值不同,故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如為上市、

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

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

算其時價。查原告請求如附表一所示被告應將各如該表所示股份

向各該公司辦理過戶移轉登記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是參照如附

表二所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及民國108 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

所示權益總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24,143,116 元(計

算式如附表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7,955 元,原告自應再

補繳191,3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一:│├──┬─────┬───────────────────────┤│編號│被告│股份│├──┼─────┼───────────────────────┤│1  │楊麗仙│晉通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837,211股 ││││銘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40萬股 ││││啟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20,585股 ││││巨茂貿易股份有限公司:15萬股│├──┼─────┼───────────────────────┤│2  │楊麗靜│晉通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821,634股 ││││巨茂貿易股份有限公司:5萬股 │├──┼─────┼───────────────────────┤│3  │楊淑菁│銘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35萬股││││啟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6,500股││││巨茂貿易股份有限公司:5萬股 │├──┼─────┼───────────────────────┤│4  │楊淑婷│銘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45萬股││││啟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7,590股│└──┴─────┴───────────────────────┘┌─────────────────────────────────┐│附表二:│├──┬────────────┬────────┬────────┤│編號│公司名稱│已發行股份總數 │權益總額│├──┼────────────┼────────┼────────┤│1  │晉通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000萬股 │1,381,946,264元 │├──┼────────────┼────────┼────────┤│2  │銘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500萬股 │127,622,405元  │├──┼────────────┼────────┼────────┤│3  │啟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66萬股 │56,288,537元│├──┼────────────┼────────┼────────┤│4  │巨茂貿易股份有限公司│50萬股│12,396,198元│└──┴────────────┴────────┴────────┘┌──────────────────────────────────────┐│附表三:│├──┬────────┬───────┬──────────────────┤│編號│公司│總金額│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  │晉通化學工業股份│252,816,359元 │(0000000 +0000000 )×0000000000÷│││有限公司股份││00000000=000000000 │├──┼────────┼───────┼──────────────────┤│2  │銘祥投資股份有限│56,153,858元 │(0000000 +350000+450000)×127622│││公司││405÷0000000=00000000│├──┼────────┼───────┼──────────────────┤│3  │啟銘工業股份有限│8,974,800元  │(220585+16500 +27590 )×00000000│││公司││÷0000000=0000000│├──┼────────┼───────┼──────────────────┤│4  │巨茂貿易股份有限│6,198,099元  │(150000+50000 +50000 )×00000000│││公司││÷500000=0000000 │├──┴────────┴───────┴──────────────────┤│合計:324,143,116元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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