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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鄭子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被告
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王宏義
被告
吳剛魁律師即王宏智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周志龍律師

      李明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之「請求債權金額」欄編號4 關於「4,200,00 0元」記載,應更正為「4,000,000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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