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7號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訴訟代理人
- 丁振益
- 被告
- 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王宏義
- 被告
- 吳剛魁律師即王宏智之遺產管理人
- 訴訟代理人
- 周志龍律師
李明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之「請求債權金額」欄編號4 關於「4,200,00 0元」記載,應更正為「4,000,000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鄭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