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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李莉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68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陳澄嫺
被告
新鈴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黃煥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被告
黃龍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526,567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75,547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 項於原告以2,510,000 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新鈴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鈴公司)於民國109年8月14日邀同被告黃煥永、黃龍貴為連帶保證人,,並訂立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及增補契約暨申請書(下合稱系爭合約書),向原告借款1,200 萬元,並按月攤還利息,利息按系爭合約書約定之利率按月計付,倘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還本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除應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新鈴公司僅繳納本息至110 年1月2 日即未再清償,經原告屢經催討,迄今仍未清償,依系爭合約書,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黃煥永則以:承認且同意原告請求。伊本身已經營20 年了,也感謝銀行的照顧,伊在去年9月被員工盜領支票導致伊個人支票跳票,信用有瑕疵,所以去年9 月到12月經營不善,而無法償還等語。

三、被告黃龍貴則以:承認且同意原告請求等語。

四、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 年台上字第31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五、本件被告於本院110年8月19日言詞辯論時對原告之主張及請求之數額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見本院卷第119 頁),依上揭規定,自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 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於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 項規定,聲請供擔保而為假執行之宣告,則屬贅引,無庸再予審究,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編號│積欠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新臺幣) │(民國) │(週年利率)│ │├──┼──────┼──────┼──────┼─────────────────┤│ 1 │554,590元 │自110 年2 月│2.97% │自110 年2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5 日至清償日│ │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 │ │止 │ │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之違約金 │├──┼──────┼──────┼──────┼─────────────────┤│ 2 │138,647元 │自110 年2 月│2.97% │自110 年2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5 日至清償日│ │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 │ │止 │ │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之違約金 │├──┼──────┼──────┼──────┼─────────────────┤│ 3 │2,250,000 元│自110 年1 月│3.11389 % │自110 年1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13日至清償日│ │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 │ │止 │ │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之違約金 │├──┼──────┼──────┼──────┼─────────────────┤│ 4 │750,000元 │自110 年1 月│3.11389 % │自110 年1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13日至清償日│ │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 │ │止 │ │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之違約金 │├──┼──────┼──────┼──────┼─────────────────┤│ 5 │1,800,000 元│自110 年1 月│1.00% │自110 年1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2 日至清償日│ │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 │ │止 │ │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之違約金 │├──┼──────┼──────┼──────┼─────────────────┤│ 6 │200,000元 │自110 年1 月│1.00% │自110 年1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2 日至清償日│ │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 │ │止 │ │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之違約金 │├──┼──────┼──────┼──────┼─────────────────┤│ 7 │1,650,000 元│自110 年1 月│1.00% │自110 年1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19日至清償日│ │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 │ │止 │ │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之違約金 │├──┼──────┼──────┼──────┼─────────────────┤│ 8 │183,330元 │自110 年1 月│1.00% │自110 年1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19日至清償日│ │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 │ │止 │ │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之違約金 │├──┼──────┼──────┼──────┼─────────────────┤│合計│7,526,567 元│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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