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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付貨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
    呂俊杰
  • 法定代理人
    陳俊州、胡耀仁

  • 原告
    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銘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7號原   告 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州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律師 被   告 銘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耀仁 訴訟代理人 施正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貨物事件(110 年度重訴字第77號),原告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固有明文。惟命再開已閉之言詞辯論,原屬法院之職權,非當事人所得強求(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273號判例意旨參照),自難認當事人有請求法院再開辯論之權。 二、準此,聲請人既無聲請再開辯論之權,且本件經核亦無再開辯論之必要,其具狀聲請再開辯論,自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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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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