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7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7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州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銘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貨物事件,上訴
- 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10 月21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 403,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第2 項前
-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
- 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