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付貨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呂俊杰
  • 法定代理人
    陳俊州

  • 上訴人
    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銘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銘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貨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10 月21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3,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陳褘翎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