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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郭任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8號

聲請人
仁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博仁

訴訟代理人劉怡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0年1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經本院於110年1月13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自上揭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為權利申報期間,該裁定復於110年1月2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節,均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號卷互核屬實,是申報權利期間既於110年5月21日屆滿,迄今仍無人提出系爭支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即110年6月7日就系爭支票聲請為除權判決,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號 │ 票面金額 │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號│ │ │ │ │(新臺幣)│ │ │考│├─┼───┼───┼───┼───┼─────┼───┼────┼─┤│1 │仁園有│順益汽│合作金│032070│11,282元 │109年 │KM610803│ ││ │限公司│車股份│庫商業│507527│ │12月25│9 │ ││ │蔡博仁│有限公│銀行鳳│6 │ │日 │ │ ││ │ │司 │山分行│ │ │ │ │ ││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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