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53號
- 聲請人
- 允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兆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9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已於民國110年4月21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之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9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0 年4 月21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10 年8 月21日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據聲請人於110 年10月7 日言詞辯論期日陳述明確,並提出本院公告為證,復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46 條規定,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即110 年9 月6 日),具狀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台幣)│ │ │ │├─┼──┼──┼──┼───┼───┼──┼────┼─┤│00│台灣│台中│台灣│011032│41,250│104 │FA173656│ ││1 │銀行│市政│銀行│173656│元 │年12│2 │ ││ │高雄│府消│高雄│2 │ │月31│ │ ││ │分行│防局│分行│ │ │日 │ │ ││ │吳炳│ │ │ │ │ │ │ ││ │松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