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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1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郭任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18號

聲請人
雄進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筠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
    請人並已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
    人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
    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於 110
    年5月3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
    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
    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0年5月11日公告該裁定
    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
    ,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
    度司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
    之1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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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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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雄進│空白│第一│714300│43,800│110 │NA809729│  │
│1 │貨運│    │商業│19782 │元    │年5 │3       │  │
│  │股份│    │銀行│      │      │月10│        │  │
│  │有限│    │小港│      │      │日  │        │  │
│  │公司│    │分行│      │      │    │        │  │
│  │王筠│    │    │      │      │    │        │  │
│  │嘉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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