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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仲執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郭任昇
  • 法定代理人
    顏慶利、陳珮媛

  • 原告
    慶欣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嘉懋泰圻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仲執字第6號聲 請 人 慶欣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利 相 對 人 陳嘉懋 相 對 人 泰圻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珮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 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陳子呈」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嘉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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