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仲執字第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仲執字第6號
- 聲請人
- 慶欣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慶利
- 相對人
- 陳嘉懋
- 相對人
- 泰圻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珮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陳子呈」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嘉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