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再易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 王俊智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對於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1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 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 年台上字第303號裁定意旨)。查再審原告就前開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按前訴訟程序就再審原告部分所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5,035 元(計算式:本訴部分189,702 元+反訴部分485,333 元=675,035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1,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法 官 王耀霆法 官 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