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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14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14號

聲請人
林蓉軒
相對人
林明志即七賢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10 年5月7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一)協商後,…,資方(即相對人)將於110年5月15日以前依七賢企業社積欠工資勞工請求工資等權益統計表所示金額新臺幣5,400元匯入勞方(即聲請人)個人帳戶內。」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薪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0 年5月7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一)協商後,…,資方(即相對人)將於110年5月15日以前依七賢企業社積欠工資勞工請求工資等權益統計表所示金額新臺幣5,400元匯入勞方(即聲請人)個人帳戶內。」詎相對人竟未履行上開調解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薪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亦有聲請人提出其薪資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可考,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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