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14號聲 請 人 林蓉蓒 相 對 人 林明志即七賢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林蓉軒」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蓉蓒」。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