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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34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34號

聲請人
王義明
相對人
聯岑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筀珽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聯禾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10樓,設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3 樓之2 ,統一編號:24511262號,法定代理人胡筀珽,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10樓,居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3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聯岑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0000巷0 號2 樓,統一編號:27219326號,法定代理人胡筀珽,住同上」。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訂。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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