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34號
- 聲請人
- 王義明
- 相對人
- 聯岑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筀珽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聯禾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10樓,設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3 樓之2 ,統一編號:24511262號,法定代理人胡筀珽,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10樓,居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3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聯岑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0000巷0 號2 樓,統一編號:27219326號,法定代理人胡筀珽,住同上」。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訂。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