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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50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50號

聲請人
洪阡瑜
聲請人
王麗珍
聲請人
陳淑芳
聲請人
李秀珍
相對人
香港商艾迪米斯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輝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於民國(下同)110 年7 月19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三項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於110 年8 月31日前給付勞方(即聲請人)如附表所載金額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大致如下: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於110年7 月19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竟然相對人尚未履行其義務,因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依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法院調查結果,雙方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相對人到目前尚未履行,有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0 年7 月20日函及同年月19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洪阡瑜等4 人之彰化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4 份可以證明,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前述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此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姓  名    │金額      │
│    │          │(新臺幣)│
├──┼─────┼─────┤
│ 1  │洪阡瑜    │249,839元 │
│    │          │          │
├──┼─────┼─────┤
│ 2  │王麗珍    │276,350元 │
│    │          │          │
├──┼─────┼─────┤
│ 3  │陳淑芳    │237,245元 │
│    │          │          │
├──┼─────┼─────┤
│ 4  │李秀珍    │239,260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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